第十七条

已修改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