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