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