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全省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全省上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