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