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汉文、汉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