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