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三条有效代表议案应当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