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九条有效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