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