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