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