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