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