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第四十条有效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