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