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