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