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经验的人员承办。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