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收容教养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时,应向其宣布应有的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和体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