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收容教养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时,应向其宣布应有的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和体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