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合格的客运车辆接送未成年人。接送未成年人的校车应当设置统一标识,配备除驾驶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禁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