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