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