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九条已修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