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文书负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