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缔各种非法宗教组织,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自治县境内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