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县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