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