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气象、旅游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经济形式在自治县依法开发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