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