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