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学校建设标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并保持良好状态。学校发现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