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的基本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