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