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学生Article 11In force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