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撤销、撤换有关人员职务的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