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发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