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