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