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