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