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