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四条已修改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