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