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