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或者通过其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