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建筑风格、色调等,应当服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