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