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保护区。前款所称重点保护区,是指历史街区和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遗存保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中,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