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其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