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或者向托修人提供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