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七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